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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海军与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洛栾高速嵩栾段SLTJ.2标段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军,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洛栾高速嵩栾段SLTJ.2标段项目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6号原告:吕海军,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洋,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柏峰,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陇海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潮,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想,公司员工。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洛栾高速嵩栾段SLTJ.2标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王永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潮,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想,公司员工。原告吕海军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洛栾高速嵩栾段SLTJ.2标段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海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海军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吕海军承担。审 判 长  席晓峰审 判 员  陶 森人民陪审员  程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