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平市西子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晋城市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平市西子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晋城市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高平市西子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强超,任经理。被执行人晋城市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志国,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平市西子西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晋城市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