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汤孝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孝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77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756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6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办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被告人:汤孝廷,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住址台湾省新北市莺歌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1时许,被告人汤孝廷酒后驾驶闽A×××××小汽车至石狮市濠江路中化石油加油站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人汤孝廷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7.74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汤孝廷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汤孝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孝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汤孝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汤孝廷进行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汤孝廷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孝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