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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方某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3刑初197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初中文化,系西宁巿城中区丰泽园小区保安,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依法取保候审。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方某和其家人同去位于我市城中区总寨镇泉尔湾村后山前坡处的祖坟祭祖,期间被告人方某在坟前后点香,烧纸,燃放鞭炮礼花,在下山前未将点燃的香熄灭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49.73亩(3.3153公顷),各类受害乔灌木1185株,过火范围地属有林地。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鉴定:系方某家人在上坟时因燃烧祭祀品而引燃坟地周围杂草、灌木等,形成的火花在风力的作用下向四周扩散,火势伴随风向蔓延是导致此次森林火灾的直接原因。案发后,被告人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该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由于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49.73亩(3,3153公顷),各类受害乔灌木1185株,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并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赔偿协议、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方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未做辩解和陈述。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方某与其家人在本市城中区总寨镇泉尔湾村后山前坡处的祖坟祭祖,期间方某在坟前后点香、烧纸,燃放鞭炮礼花,下山前未将点燃的香熄灭,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3.3153公顷,各类受害乔灌木1185株,过火范围地属有林地。经鉴定:因方某等人在上坟时燃烧祭祀品而引燃坟地周围杂草、灌木等,形成的火花在风力的作用下向四周扩散,火势伴随风向蔓延是导致此次森林火灾的直接原因。案发后,被告人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赔偿协议、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3.3153公顷,各类受害乔灌木1185株,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方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梁 浩审 判 员  雷 林人民陪审员  李春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