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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恢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永会与李彥追索劳动劳动报酬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12执恢17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永会与被执行人李彥追索劳动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11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执行款2925.00元,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于2017年1月24日将人民币2925.00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结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执恢174号案件,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