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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光洙与林龙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洙,林龙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485号原告:李光洙,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住龙井市。被告:林龙国,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洙与被告林龙国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了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光洙负担。审判员  南永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