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林与刘长印、王仪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刘长印,王仪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285号原告:李林,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告:刘长印,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湾里区,被告:王仪佑,男,1980年3月29日,汉族,住南昌市湾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诉被告刘长印、王仪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以其所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7元,因原告李林撤诉,减半收取为347.35元,由原告李林承担。审判员 胡信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