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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中治京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中治京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983号原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屠亚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二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中治京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赵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民,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中治京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人民陪审员  钟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