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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汪梅开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梅开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4刑初67号公诉机关宜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梅开,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宜丰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梅开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云,被告人汪梅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汪梅开先后承包租赁了宜丰县花桥乡仁义村“坳里背岳埚”和“杉靳坑”山场的林木。2015年7月至9月,被告人汪梅开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和柴刀将“坳里背岳埚”和“杉靳坑”山场天然阔叶树全部砍伐,以便营造杉木林。经鉴定:“坳里背岳埚”山场被砍伐天然阔叶树的立木蓄积为26.306立方米,“杉靳坑”山场被砍伐的天然阔叶树立木蓄积为34.771立方米,合计被砍伐天然阔叶树的立木蓄积为61.077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熊某1、熊某2、汪某林、张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林权证、阔叶树立木蓄积鉴定意见书、证明、说明、归案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梅开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承包租赁的山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梅开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梅开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梅开按要求进行了补植复绿,可对其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汪梅开还需按要求抚育阔叶树。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梅开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汪梅开砍伐、毁损补植复绿的阔叶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胜强人民陪审员  李江豫人民陪审员  漆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