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执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4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马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马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责人:蒋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友猛,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驰,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马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马驰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1968元和截止2015年12月2日止的利息4678.87元、滞纳金9992.83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所约定的方式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16元,由马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对被执行人马驰名下苏D×××××号车辆进行了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情况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玮栋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代理审判员 路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