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育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育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民特22号申请人张育哲,男,汉族,2008年5月20日生,住西华县。监护人张洪恩,男,汉族,1962年4月14日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祖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辉,西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育哲申请宣告公民何雪静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育哲诉称,其父张振博于2009年6月28日在沙河洗澡不慎淹死,母亲何雪静在张振博死亡后不久,于2009年7月份就抛下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张育哲一直跟随祖父张洪恩生活。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何雪静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何雪静,女,1986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西华县西夏××前××行政村××堤村××组,原住西华县西夏××前××行政村××堤村××组,系申请人张育哲的母亲。2009年6月28日申请人的父亲张振博在沙河洗澡不慎死亡,申请人的母亲何雪静于2009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育哲申请宣告何雪静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何雪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雪静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被申请人何雪静没有任何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育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雪静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雪静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庞颖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