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29日,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70年2月18日,住商洛市洛南县。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7)陕1021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已调解结案,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第二项内容约定调解书生效后原告杨某某帮助被告许某某人民币6000元,但被执行人杨某某没有自觉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第二项原告杨某某愿帮助被告许某某人民币6000元”的给付内容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立案标的为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自觉履行了标的6000元,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已领取6000元,本案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1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原告杨某某愿帮助被告许某某人民币6000元”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新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文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