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72叶永爱与杨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爱,杨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永爱,男,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泗洪县人,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心伟,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福兰,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叶永爱与被执行人杨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民初字第0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万元。此款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8万元,在2016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7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裁定冻结、��拨被执行人杨福兰存款1000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余款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其他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许社民审判员 曾 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子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