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根河市奇鑫商务会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河市奇鑫商务会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法定代表人:石德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孝勇,主任。被执行人:根河市奇鑫商务会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经营者:韩彬,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彭丽华,出纳员。关于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根河市奇鑫商务会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5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义务为:被告根河市奇鑫商务会馆给付原告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租金100万元,根河市奇鑫商务会馆负担案件受理费9510元、执行费12459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现已履行30万元,在2017年6月末之前履行30万元,剩余款项在2018年6月末之前履行完毕,我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保证本案件款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5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赵 立 新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藏 松 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