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旭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人民法院,张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旭华,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申请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依据本院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4)三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由刑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旭华缴付罚金8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旭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陈善武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武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