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安信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张金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安信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张金明,张添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936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安信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高碑店市张六庄乡张六庄村。法定代表人:曹晓红,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金明,男,汉族,1944年4月1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张添星,男,汉族,1993年4月23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高碑店市安信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张金明、张添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金明、张添星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