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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江、高军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雄,高军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47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某,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海雄,男,199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高军孝,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雄、高军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白 光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