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光明路西首路北。法定代表人孙国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甄永杰,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港路6号。法定代表人马建兴,董事长。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10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4552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254346元及利息13000元;于2017年3月15日前支付货款254346元及利息2000元,款由双方自行交接。二、若被告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按期履行,则原告山东光明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放弃货款余额336828元;若被告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可就被告所欠货款总额845520元中未履行部分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所得的相应利息一并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6月19日以案号(2017)苏0581破14号裁定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对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可向本院申报破产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2017)苏0581破14号民事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本院已裁定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对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0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