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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子建与宋春岩、黄志锋、王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建,宋春岩,黄志锋,王志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328号原告:王子建,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宋春岩,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黄志锋,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被告:王志东,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建与被告宋春岩、黄志锋、王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建于2017年4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子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由原告王子建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吕春辉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