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东至县光泽兰溪广告工作室、胡德才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县光泽兰溪广告工作室,胡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光泽兰溪广告工作室,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尧南路。经营者:王光泽,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胡德才,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光泽兰溪广告工作室与被执行人胡德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6129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胡德才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等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等财产。其名下登记的苏N×××××号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法院未能处置。执行中了解到被执行人一直在外下落不明,其在本院有多件执行案件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46129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光泽兰溪广告工作室可要求被执行人胡德才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德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胡德才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光泽兰溪广告工作室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焱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