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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富琼、张奉军与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富琼,张奉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安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富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奉军上诉人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民初3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其主要办事机构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双方未协议管辖法院,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重庆金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地,依法,其注册登记地即住所地在重庆市××区××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盛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谭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