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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黎明与彭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彭远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607号原告:黎明,男,汉族,1987年11月26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被告:彭远和,男,汉族,1976年5月17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明与被告彭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黎明负担。审 判 长  胥仲伦审 判 员  冉光涛人民陪审员  刘洪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先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