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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9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间市顺达汽车钣金喷漆部、刘刚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顺达汽车钣金喷漆部,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9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间市顺达汽车钣金喷漆部。经营者马红梅,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刚,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申请执行人河间市顺达汽车钣金喷漆部与被执行人刘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984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984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红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