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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01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邵献款与李新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献款,李新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146号原告:邵献款,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被告:李新建,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原告邵献款与被告李新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邵献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献款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献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献款负担。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 明 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