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4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诉被告白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白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858号原告:冯某,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白某某,男,约37岁,汉族,现住靖边县。被告:刘某,男,约38岁,汉族,现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白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折小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