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诉被告白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白某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858号原告:冯某,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白某某,男,约37岁,汉族,现住靖边县。被告:刘某,男,约38岁,汉族,现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白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折小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