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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某某,闫某某,杜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93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某某、闫某某、杜某、任某某(2016)陕0823民初182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冯某某、闫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7.1‰计算,从2014年12月22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杜某、任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冯某某、闫某某负担。2017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40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937号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