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清霞商贸有限公司与段恒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清霞商贸有限公司,段恒国,马贤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1603号原告武汉市清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小华,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恒国。第三人马贤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清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恒国、第三人马贤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清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段恒国、第三人马贤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清霞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清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清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希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