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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志勇绑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勇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522号罪犯陈志勇,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桃源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9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9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陈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张某1、汪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武江监狱刑罚执行人员张某2、谢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勇系累犯。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对罪犯陈志勇减刑六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9月23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6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记功、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10月25日因产品不合格率超过标准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2000元,未出具有效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