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1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任文与被告候维伟��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候维伟,周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13605号原告任文,男,1967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候维伟,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周娟,女,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原告任文诉被告侯维伟、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维伟、周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文诉称:被告侯维伟与被告周娟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两被告向其借款19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1940000元。被告侯维伟、周娟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0日,被告侯维伟向原告任文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任文民币壹佰玖拾肆万元整(¥1940000),含戴某贰拾万元整”。另查明,被告侯维伟、周娟于2016年10月11日登记离婚。审理中,原告任文提出其自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共计向被告侯维伟转账1884000元,其中其儿子任某转账40000元、其儿媳袁某转账99000元、案外人戴某转账95000元,另,受侯维伟指示,任某向侯伟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南京创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账1650000元。另,关于剩余款项,任文提出其系现金交付,其中50000元系信用卡取款,并提供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另,案外人戴某自认其与被告侯维伟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本院依法向侯维伟、周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侯维��、周娟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款凭证、信用卡交易明细、手机微信照片、户口薄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任文向被告侯维伟出借款项1940000元,有借条、转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任文有权随时要求侯维伟归还借款,故对任文要求侯维伟归还借款19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侯维伟与周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周娟应在其与侯维伟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有限还款责任。被告侯维伟、周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侯维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任文借款1940000元。二、被告周娟对上述债务在与被告侯维伟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2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7820元,由被告侯维伟、周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闫立海代理审判员 马 芳人民陪审员 周春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袁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