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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刘洪然、周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然,周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9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然,男,1990年7月1日,汉族,农民,现住保定市徐水区。执行委托代理人王爱萍,女,1965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刘洪然之母)被执行人:周舟,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刘洪然与周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伟审判员  王建春审判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