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4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韩会斌与毛育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会斌,毛育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415-1号申请执行人韩会斌,男,1980年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毛育龙,男,1985年4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韩会斌与毛育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会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已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