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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新霞与张卫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霞,张卫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490号原告赵新霞,女,汉族,1978年3月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张卫国,男,汉族,1987年7月18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霞诉被告张卫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新霞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元,由原告赵新霞承担。审判员  常鹏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