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新霞与张卫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霞,张卫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490号原告赵新霞,女,汉族,1978年3月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张卫国,男,汉族,1987年7月18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霞诉被告张卫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新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新霞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元,由原告赵新霞承担。审判员 常鹏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