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民初3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瑞与郑州龙飞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郑州龙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564号原告:李瑞,男,1973年10月29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凌,郑州市管城区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超,郑州市管城区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龙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南小刘庄村第一村民组。法定代表人:赵庆武。原告李瑞与被告郑州龙飞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贺安长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靳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