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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恢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董祚良与白俊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祚良,白俊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561号申请执行人:董祚良,男,汉族,1993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白俊轩,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五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即董祚良申请执行白俊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五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马富伟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