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江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林,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318号申请人:王玉林,女,土家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江丽,女,土家族,1981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王玉林与被申请人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玉林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150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江丽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玉林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玉林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