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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2执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随更与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随更,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随更,男,1956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仲新亚本院在执行李随更与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的资金账户。但被执行人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潼关县城关镇顺丰村村民委员会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