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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宪军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宪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刘宪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刘宪军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