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宋某。本院在执行李某甲与李某乙、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97473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将李某乙、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中查明的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詹忠君审判员 方正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永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