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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正阳县豫丰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武松、李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阳县豫丰机械有限公司,王武松,李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009号原告正阳县豫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梅,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武松,男,汉族,1978年3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春梅,女,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武松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阳县豫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武松、李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阳县豫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武松、李春梅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银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