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正阳县豫丰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武松、李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阳县豫丰机械有限公司,王武松,李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009号原告正阳县豫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梅,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武松,男,汉族,1978年3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李春梅,女,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武松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阳县豫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武松、李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阳县豫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武松、李春梅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银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