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民申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丽艳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丽艳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申3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佳木斯市圃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陈伟,男,系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伟,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丽艳,女,现住佳木斯市。再审申请人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丽艳储蓄存单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5)郊民商初5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查。本院复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产生实质影响,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云礼审判员 赵晓华审判员 李伊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