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应丽与李孝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应丽,李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朱应丽,女,1970年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李孝才,男,1969年生,壮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朱应丽与李孝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2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应丽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02执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富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