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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维行、陈维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维行,陈维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民初1071号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海口路122-142号一层店面二、三层前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5505415X5。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锋,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永彬,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维行,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维最,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维行、陈维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永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维行、陈维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陈维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9,495.86元,利息30,997.14元,本息合计910,493元(截至2017年3月8日),并继续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罚息(自2017年3月9日起以贷款本金879,495.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5%的1.5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支付复息(对借款期限内的各期应付利息自当期利息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5%的1.5倍计算至借款利息还清之日止);二、判令陈维行承担本案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四、判令陈维最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判令陈维行无法偿还上述款项时,原告对陈维行提供的坐落福鼎市××××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9日,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维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90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35年9月20日止,借款用途为购房。实际放款日期、到期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利率为月利率4.935417‰,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为人民币6407.71元,共付240个月,每月还款日为当月的20日。借款合同同时约定若陈维行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息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若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陈维行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16)福鼎市不动产权第0002129号]为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范围为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维最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陈维最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陈维行发放借款900,000元。借款后,陈维行仅依约支付借款本息至2016年7月20日,此后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定以2017年4月26日作为提前收贷日。截至2017年3月8日,陈维行共计结欠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9,495.86元,利息30,997.14元未予以偿还。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际债务支付了律师代理费6000元。陈维行、陈维最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一致,并有其提供的陈维行、陈维最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送达地址确认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福鼎恒兴村镇银行电子结算单、分户明细对账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庭审陈述为据。陈维行、陈维最拒不到庭,又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其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陈维行、陈维最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依约向陈维行发放借款900,000元。借款后,陈维行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陈维行应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并提供了相关票据证明,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陈维行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其诉请的就上述债权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维最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未超过保证期限,本院予以支持。陈维行、陈维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维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9,495.86元、利息30,997.14元、复利(对借款期限内的各期应付利息自当期利息逾期之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以每一期到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4.935417‰的1.5倍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79,495.8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9日起按月利率4.935417‰的1.5倍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陈维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若陈维行未在期限内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陈维行所有的坐落福鼎市××××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闽(2016)福鼎市不动产权第0002129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陈维最对第一项、第二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5元,减半收取6482.5元,由陈维行、陈维最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平心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