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白志林与杨明树、佟利彬、四川禾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志林,杨明树,佟利彬,四川禾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志林。委托代理人赵伟慧,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明树。被执行人佟利彬。被执行人四川禾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2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受���白志林与杨明树、佟利彬、四川禾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支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523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明树、佟利彬、四川禾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帐户被其它法院先行冻结。本院作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杨明树、佟利彬在银行无存款。期后,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白志林提供的财产线索,作出(2017)川1402执543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被执行人杨明树、佟利彬、四川禾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其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释明:申请执行人白志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402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