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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赵艳红、王洪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红,王洪光,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赵艳红,女,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王洪光,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刘华,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艳红与被执行人王洪光、刘华债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623执恢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洪光、刘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亮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胡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