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赵艳红、王洪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红,王洪光,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赵艳红,女,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王洪光,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刘华,男,1973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艳红与被执行人王洪光、刘华债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623执恢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洪光、刘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亮审判员 李磊审判员 胡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