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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夏靖与邱三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邱三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2933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孙威,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三腊,女,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夏靖与被告邱三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靖委托代理人孙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三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邱三腊偿还夏靖借款本金34287.78元。2、判令邱三腊向夏靖支付自2014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罚息暂计10423.48元;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30日,夏靖与王新国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签订《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约定:王新国向夏靖借款61718元整,双方约定每月还款4058.30元。还款期限18个月,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3月30日止。王新国按约偿还了8期,共偿还本金27430.22元,利息5036.18元,自2014年6月30日开始违约。尚欠借款本金34287.78元,及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以34287.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10423.48元。夏靖多次索要未果。因王新国死亡,邱三腊与王新国系夫妻关系,依法要求邱三腊承担还款责任。夏靖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9月30日,夏靖与王新国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签订《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约定:王新国向夏靖借款61718元整,双方约定每月还款4058.30元。还款期限18个月,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3月30日止。同时,双方约定逾期还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当月应还本金的10%,罚息的计算方式为应还本息的0.2%。经王新国同意和授权,夏靖将借款本金数额在代扣除王新国应缴纳给三家中介服务机构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汇金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汇诚公司)”、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惠民公司”)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付至王新国账户。协议签订后,夏靖于2014年10月8日将借款本金在扣除王新国应支付三家中介服务公司的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共计11718元和王新国同意负担的100元信息咨询费后余额49900元支付至王新国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王新国按约偿还了8期,自2014年6月30日开始违约。王新国共偿还本金27430.22元,利息5036.18元,未偿还本金34287.78元,自2014年6月30日到2015年11月30日以34287.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10423.48元。另查明,王新国与邱三腊为夫妻关系,王新国已死亡。本院认为:夏靖与王新国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夏靖、王新国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王新国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对本案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王新国死亡,其妻子邱三腊有共同还款义务。故夏靖请求邱三腊偿还借款本金34287.78元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因借款协议中罚息、违约金约定过高,夏靖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一并主张利息、罚息、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夏靖要求邱三腊承担夏靖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但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且律师代理费不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故对夏靖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邱三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夏靖借款本金34287.78元;二、邱三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夏靖自2014年6月30日到2015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10423.48元。2015年12月1日至实际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邱三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元,公告费560元,由邱三腊负担(此款夏靖已预交,邱三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夏靖)。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静人民陪审员  王民花人民陪审员  祝雪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天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