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与赵三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赵三林,陈术华,万昌德,赵丽书,莫一龙,范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73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支行。代表人:王清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三林,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被执行人:陈术华,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被执行人:万昌德,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被执行人:赵丽书,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被执行人:莫一龙,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被执行人:范玲华,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以150000元为限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至仪陇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具体金额和账户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芳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