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庄静与付立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静,付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915号原告:庄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强,青岛黄岛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立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静与被告付立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静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静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崔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