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毛玉坤与陈俊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玉坤,贾迪,陈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605号原告:毛玉坤,女,住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冲吉林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迪,男,住农安县。被告:陈俊男,男,住大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85-1号公建。负责人:任剑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洪伟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吉012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文字有笔误,导致计算错误,应予补正。该判决书第4页上数第15行“残疾赔偿金24900.86元”应更正为“残疾赔偿金12450.43元”;括号内的“20%”应补正为“10%”;上数第22行“总计110997.44元”应补正为“98547.01元”;上数第23行“残疾赔偿金24900.82元”应补正为“残疾赔偿金12450.43元”;上数第25行“63847.42元”应补正为“63847.38元”;该判决书第5页上数第6行“47150.02元”应补正为“34699.63元”;上数第8行“63847.42元”应补正为“63847.38元”;上数第13行“50元”应补正为“1633元”;上数第14行“2466元”应补正为“883元”。审 判 长 田旭发人民陪审员 张立梅人民陪审员 孙方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少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