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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某,刘某某,何某某,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1484号原告:徐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该村。原告: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该村。原告:徐某,女,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该村某某某号。原告:刘某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该村某某某号。原告:何某某,女,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该村某某某号。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抗定,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某某某某某中心。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某某、徐某、徐某、刘某某、何某某诉被告陕西西咸新区某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徐某某、徐某、徐某、刘某某、何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徐某、徐某、刘某某、何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徐某、徐某、刘某某、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徐某某、徐某、徐某、刘某某、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