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刚、杨玉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杨玉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杨玉猛,男,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5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玉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43×××10)存款8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杨玉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43×××10)存款2230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三、冻结被执行人杨玉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43×××10)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洪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